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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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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是?

  答: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程序:

  (1)成立筹备组;

  (2)联络会员,编制会员名单;

  (3)拟定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及社会团体领导人的建议名单;

  (4)拟定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名称、住所;

  ②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④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⑤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⑦章程的修改程序;

  ⑧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⑨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筹集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确定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

  上述材料齐全后,由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筹备组向其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筹备。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职责,出具正式的批准文件。

  筹备组持下列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1)筹备申请书(以筹备组名义向登记机关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责任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程序: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以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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