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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柯城区大力推进凤凰行动计划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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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大力推进凤凰行动计划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意见受理时间:2017126-2017129日。

 联系人:毛翠君,联系电话:3053957

 

柯城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126

 

 

柯城区大力推进凤凰行动计划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力抓住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大机遇,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借力资本市场,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做强产业链,做深价值链,提高核心竞争力。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全面振兴我区实体经济,打造上市公司“柯城板块”。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指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工作。

2.市场主导。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权,鼓励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做好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认识和能力。

3.规范治理。推动企业以资本运作为契机,以资本市场相关要求为标准,规范管理,合规经营,加快上市步伐。

4.优化环境。开展合格市场主体培育和推介对接、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中介机构提升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企业上市、挂牌、股改、资本运作。企业上市指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企业挂牌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

(四)工作目标。2020年底,上市公司达到2家以上,挂牌公司达到5家以上。到2022年底,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挂牌公司达到10家以上。股份制企业总数明显增长,挂牌上市公司对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作用进一步显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

二、扶持政策

(一)上市挂牌

1.企业在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前5家奖励分别为:1000万元、9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600万元,第6家及之后的奖励5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奖励总额的20%,向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奖励总额的30%,成功上市奖励总额的25%给企业,25%给企业管理层。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奖励方式参照境内A股上市。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50 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奖励30万元,完成挂牌奖励 120 万元。

4.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奖励10万元,完成挂牌奖励20万元。

5.鼓励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转板”),对转板上市成功的企业,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二)企业股改

6.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实行3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给予企业80%奖励。

7.拟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时,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战略、风险投资者等,发生股权转让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企业全额奖励。

8.拟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9.拟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时,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企业全额奖励。

10.拟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时涉及项目有未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给予及时补办;涉及补办房产土地产权证书的,在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及时办理并妥善处理。

(三)并购重组

11.我区挂牌上市企业成功并购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并购方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我区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后在柯城区独立核算纳税的,按并购交易金额的0.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12.我区挂牌上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对其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13.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所交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予以返还,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 62.5%奖励给个人。

14.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企业以出让股权方式参与并购重组,企业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

15.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并购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16.企业并购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不影响总体规划、权属关系可以得到认定的情况下,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补办房产土地产权证书等。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占土地属划拨的,由被并购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区内挂牌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17.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并购重组贷款政策,对区内并购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四)募投项目

18.区内企业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19.区内企业通过挂牌、上市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资源要素的供给。挂牌上市企业和拟挂牌上市企业申请募投项目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各项审批。

(五)上市资源引进

20.引进区外上市企业,给予上市企业600万元奖励,该类型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21.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实现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柯城区并在柯城区固定区块缴纳税款的,给予600万元奖励,该类型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六)直接融资

22.对引进私募投资的企业(不包括政府参股的产业基金),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3.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双创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对成功发行企业债、私募债、双创债的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0.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0.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另行增加奖励10万元。

(七)设立基金

24.鼓励我区挂牌上市企业与区产业基金出资设立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支持区内优质项目并购。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配套的并购贷款产品对基金投资项目予以支持。

25.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我区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基金,在企业股改中增资入股企业,政府产业基金有条件参股。

26.鼓励我区挂牌上市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经备案后按实收资本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柯城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府办、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农业局、安监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主要负责推动和协调全区企业挂牌上市日常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保障。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工作机制,由区领导结对拟挂牌上市企业,以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推进落实为核心,深入企业开展好调研、服务和帮扶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政企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优化行政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各部门单位要创新监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支持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

四、附则

(一)申请企业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10年内迁出区外原则上需退还各类财政奖励资金。

(三)本意见中涉及的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四)本意见中政府奖励政策如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叠的,以及补助情形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自XXXXXX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本意见作相应调整。本意见具体条款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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