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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集聚安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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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集聚安置办法》予以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1月3号17:00前书面反馈至柯城规划分局金婧处。

  联系人:金婧

  联系电话:3860155    传真:3860155

衢州市柯城区规划分局

2016年10月28日

 

《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集聚安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动人口转移集聚,切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集中安置的原则,引导农民转移集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城市规控区范围内农民集聚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安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农民集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安置对象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规控区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及以下安置条件的农户: 

  1.无房户 (包括已批未建户、经街道<乡镇>核实的因灾倒房户、对城市建设有较大影响区域内需拆除住房的农户)。 

  2.现有住房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为D级的危房户。 

  3.现有住房面积人均少于30 m2且分户前少于50 m2困难户 

  4.自愿退出名下合法拥有宅基地且自愿搬迁到安置小区的农户。 

  5.经认可需安置的其它农户。 

  第四条 安置户认定 

  安置户以相关产权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关于“户”的相关规定。 

  (一)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安置,不得单独立户。四世同堂的可按两户计。 

  (二)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计户。 

  (三)有两个及以上女儿、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不作分户。 

  第五条 安置人口核定 

  安置人口核定按《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柯政发〔2014〕38号)执行。 

  第六条 安置对象住房面积认定 

  (一)有合法产权的住宅面积; 

  (二)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住宅面积; 

  (三)其他经审查认定的住宅面积。 

  第七条 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公寓安置,部分保留村实行就地改造公寓安置。不具备公寓安置条件的,经批准,也可实行“房票”安置。 

  第八条 公寓安置 

  (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安置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安置用地取得方式为国有出让。保留村就地改造公寓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安置面积按照1人户70 m22人及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40 m2安置面积,即:2人户110 m23人户150 m24人户190 m2,以此类推。 

  安置对象有旧房必须限期拆除,有特殊情况不能拆除的,应核减相应面积。安置对象有房屋经文物部门鉴定有保留价值的,可由国土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收归村集体。没有保留价值的,安置对象有旧房必须限期拆除。 

  (五)结算价格 

  1.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确定,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少于安置面积部分按“房票”价格予以补偿。 

  2.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以衢州市区一般民用建筑造价、土地成本等综合确定。市场评估价参照安置房区域周边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第九条 “房票”安置 

  (一)“房票”安置面积视同公寓安置面积。 

  (二)“房票”价格参照申请人所在区域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扣除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后确定。 

  第十条 安置对象现有旧房拆除后给予一定补助。附属用房不予补助。对于擅自拆除的不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村委会(社区)审核后,统一上报街道(乡镇)。 

  (二)初审。街道(乡镇)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建档。 

  (三)公示。符合安置条件的,由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批准。区安置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15〕31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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