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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衢州市柯城区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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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衢州市柯城区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改建项目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5年7月16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衢州市柯城区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365bet体育备用网址器(www.bjysdg.com)、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网站(www.kczqb.org.cn)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19日。在此期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映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qzskczqb@sina.com”邮箱。

  二、通过来信反映意见。请将意见寄至“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694号-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大成小学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来访反映意见,接待时间: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接待地点:衢州市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筹建办。联系人:齐水标;电话:13059792554。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衢州市柯城区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衢州市柯城区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衢州市柯城区大成小学的办学环境,提高大成小学的接纳能力,有效防控校园安全,决定将衢州市区荷花三路和荷东路西南侧原衢州市技工学校改建为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衢州市柯城区大成小学荷三路校区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用事业项目,因该项目建设的需要,确需对改建范围内相关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配套政策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原衢州市技工学校校内教职工住宅楼(即荷花东路127号或荷三路97号),具体范围以公布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18户(均为私房),涉及被征收房屋房屋权证面积1249.0415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

  (六)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40号)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确定。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至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不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三)不能协商选定或多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协商选定、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房地产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均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外,依奖励政策给予额外奖励,具体详见本方案“各类补助、奖励标准”。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花港家园(火车站片区安置房),期房。房屋建筑面积为60㎡、90㎡、120㎡及140㎡等四种户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各户型数量充足。

  选择安置到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设置电梯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用房总价,电梯公用部分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用房电梯公用部分面积,在项目征收决定中一并公告,最终以安置用房确权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方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按一户一套的原则挑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先签协议的优先选房。被征收人应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至签约期限届满前,根据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安排办理全部选房签约手续,逾期未办理选房的,视为自行放弃选房资格。

  (3)价差结算。被征收人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补助和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价差。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及各类补助、奖励标准

  1、搬迁费

  (1)支付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以内(含60㎡)的,按2000元/户计发;建筑面积超过60㎡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再次支付搬迁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支付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2)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3)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各类补助、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户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的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腾空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超过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腾空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单元和楼幢完全签约奖励: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幢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一个单元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签约奖励10000元;

  一幢楼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的划分已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

  (4)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除原有货币补偿外,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

  (5)购房补助: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购买房屋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4、各类补助、奖励中“户”的认定

  各类奖励中“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证为一户”认定。

  八、住房保障优先配租

  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可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实物配租,按《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3】39号)执行。

  九、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的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搬迁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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