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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休闲旅游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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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年区财政统筹500万元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宣传促销、教育培训、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旅游奖励。

    2.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其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内,按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 ;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土地政策、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3.对新获得省特色乡村休闲旅游经营户、省级特色乡村休闲旅游点、省级特色旅游村、省级旅游强乡镇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4.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新评定为4A5A级的景区 (点),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农业 (工业) 旅游示范点、国家级农业(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旅游度假区)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对在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国家铜质奖 (或省级银质奖)、银质奖 (或省级金质奖)、金质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6.对市区新评上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组织专团专线到柯城各大景区()和乡村休闲旅游点观光、休闲、度假的,给予旅行社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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