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今日柯城 -> 招商引资 -> 投资导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柯政发〔2006〕39号
   访问次数: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外贸总量、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在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6〕11号)基础上,现就我区进一步鼓励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分档递增奖励。以海关年度统计为依据,按企业出口本地产品的规模分档给予奖励。企业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下部分(含2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200-400万美元部分(含4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250元人民币;400-500万美元部分(含5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300元人民币;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万美元奖励350元人民币。
  二、设立出口企业上台阶奖。对当年出口绝对额增长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含新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按每50万美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企业经营者2000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当年出口上台阶奖最高额为1万元人民币。
  三、设立出口先进奖。对当年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区政府当年出口增长预期目标的出口企业,按出口额多少取前一、二名授予出口先进奖,其中获第一名的奖3万元人民币,获第二名的奖1万元人民币,该奖项与区长特别奖中的出口先进奖不重复评奖。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会,不论是否获得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补助,均给予摊位费的30%补助;企业参加境内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国际性贸易展会(含义博会、消博会)给予摊位费的30%补助,每个摊位最高补助额为1.5万元人民币。
  五、区财政每年安排外贸发展资金2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外贸促进、各类扶持政策的兑现等外贸公共事务处置。
  上述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区政府此前出台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网站 | 常见问题解答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衢州市柯城区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浙ICP备05002281号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